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翊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姵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陸仟參佰柒拾伍萬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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