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7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郭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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