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潘意崡被告 馬小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6,0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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