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美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務明細表,及債務人何美芳自何時起未依約繳納分期款。
二、請求催款手續費1,600元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催款手續費非本件債權讓與範圍,請提出貴公司自受讓日後,催繳債務人之紀錄)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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