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李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完整、正確之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僅於事實及理由中泛稱欲塗銷抵押權云云,然並未記載抵押權之登記字號、日期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部謄本上亦無任何抵押權之記載。茲請原告特定其欲塗銷者究竟為何?
二、被告之正確完整全銜、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之地址,亦無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更名,是否改列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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