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明宗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9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0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400元【計算式:(9+1)X10X34=3400元】。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前於95年間曾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約定每月清償1萬7101元,繳至97年2月毀諾,請說明:
(一)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協議書。
(二)聲請人於95年起迄今,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分別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聲請人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鄭佳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略加說明聲請人於97年毀諾當時收入及支出項目、數額約為何?請提出薪資單、相關支出收據等證明文件,如租屋居住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3分之1,即7600元,並提出扣薪前後之所有薪資單。
四、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網路手機費約1300元、油資約2500元、勞健保費1300元之繳費收據、油費發票、保費收據等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