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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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 柯明芬 相對人 許鈞燿
許鎮麒 余白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許鈞燿、許鎮麒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 許鈞耀 、許鎮麒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鈞燿、許鎮麒為擔保債務人余白雪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12月13日),於民國89年9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因相對人余白雪,非本件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車城│射埔││864│建│0│2│42.08│2分之1│重測前:射寮段│││││││││││││291-2地號,相│││││││││││││對人許鈞燿、許│││││││││││││鎮麒應有部分各│││││││││││││為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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