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比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湯比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