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73號原告 鄭隆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世龍 等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否認子女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以上合計為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