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昀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壹支(驗餘淨重為零點陸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查獲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一支(淨重0.6848公克、108年毒保字第67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另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為同一案件,而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又扣案之大麻煙1支(驗餘淨重為0.6848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四氫大麻酚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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