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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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芓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