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蔡宗翰 被告 楊志仁 被告鑫國照明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76號,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