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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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李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1
9,545元
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4,653元
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132元
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