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4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箬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8,9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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