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9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宜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宜萍於民國93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累計27,277元正未給付,其中26,967元為本金;3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895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967元張宜萍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