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4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為共同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為共同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本票2
張(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為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
(本院95年度票字第1031號),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
,原告自不負發票人責任,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陳述略以:系爭本票確非原告簽發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應堪認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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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到期日│面  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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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年11月2日│93年12月2日│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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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年3月25日│93年4月25日│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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