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7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8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91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6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為99年8月17日,亦有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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