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501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毒品、攜帶兇器竊盜、普通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3日│98年7月23日│98年6月24日│98年6月10日│││凌晨0時許│凌晨0時許│上午11時21分許│晚間9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3530號│3530號│322、18474號│322、1847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438│98年度審訴字第2438│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23日│98年10月23日│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438│98年度審訴字第2438│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10月23日│98年10月23日│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搶奪│搶奪│搶奪│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0日│98年6月17日│98年7月23日│98年6月17日│││晚間10時50分許│下午4時15分許│晚間6時10分許│下午4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322、18474號│322、18474號│322、18474號│322、1847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確定│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日期│││││└───┴───┴─────────┴─────────┴─────────┴─────────┘┌───────┬─────────┬─────────┬─────────┬─────────┐│編號│9│10│11│以下空白│├───────┼─────────┼─────────┼─────────┼─────────┤│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4日│98年6月中旬某日│98年7月23日││││下午3時許││晚間6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322、18474號│322、18474號│322、1847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98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確定│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