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26號聲請人 羅章浚 聲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忠 和人上三人共同相對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在案,業據相對人提出蓋有102年10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收狀章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為起訴,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