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卓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9629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9436元卓錦秀自民國95年5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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