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231號上訴人 林嬋娟 被上訴人張粧
群策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見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4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914元,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1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28、30至31頁),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