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合併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至6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2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於聲請合併狀中就「103年執更助戊字181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查,該案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業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確定,而附表編號1、2之案件犯罪日期係在101年11月22日之後,尚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2年││││1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07日│102年0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24號│字第31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332│103年度訴緝字第1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22日│103年09月1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332│10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號││││├────┼──────────┼──────────┼──────────┤││判決│102年11月18日│103年09月25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4066號(103年度執│第3952號││││緝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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