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HOANGANHTIEN(中文姓名: 黃英進 )選任辯護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3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一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HOANGANHTIEN(中文姓名:黃英進。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考量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而簡易案件經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後,原則上即告確定而不得再上訴,對被告之權利影響重大,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上開期日,爰延展至主文所示之宣示判決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