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竑彣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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