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

原告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被告 陳滋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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