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被告 陳滋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被告 陳滋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