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20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蔡欣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杰蓁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20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蔡欣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杰蓁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