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20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蔡欣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杰蓁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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