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明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之債權明細表上所示呆帳手續費請求依據為何?與本件違約金是否相同?且為何於同日有重複多筆列計之情形?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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