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劉淑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宏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宏清│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0│年息1.95%計算│││476013││5月26日起│6月25日止│遲延利息│││66元│├──────┼──────┼───────┤││││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5年0│年息2.34%計算│││││6月26日起│3月25日止│遲延利息││││├──────┼──────┼───────┤││││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5%計算│││││3月26日起││遲延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
(一)緣債務人連宏清於民國104年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810萬元整,借期至124年2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8%機動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
(二)詎債務人連宏清自民國104年05月2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47,601,36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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