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二四○號、九十年執字第八八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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