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油鐵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㈡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間之回函影本;並釋明 莊國禎 與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內部關係(莊國禎是否為債權人之員工?)」,債權人雖於同年8月31日具狀補正,惟其並未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購買油鐵粒之釋明資料,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有向債權人購買油鐵粒而積欠貨款,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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