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339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慶宇   

           住同上

債 務 人  呂哲偉呂約翰 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債 務 人  呂欣珍 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未據債權人代未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10月14日命其於文到1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