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96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禹介民 、禹介夫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附表編號002年息之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允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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