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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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林陳麵 訴訟代理人 林繼茂 被告 劉奕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3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