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詮瑞詮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 陸佰 肆拾捌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