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本溪 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 陳樹培 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及本件適格之全體被告。
二、被繼承人陳樹培之遺產清冊,以及分割之全部遺產。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撤銷之遺產分割內容),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