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陳仁銘
被告 張家瀚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張家瀚等8人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
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