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陳仁銘

被告 張家瀚

林智琪

蔣慶霖

陳傑敏

陳立穎

陳嘉峰

郭訓嘉

蕭閔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張家瀚等8人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

         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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