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請人 侯丞姿 (即 呂秀英 之繼承人)

代理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43238-9

1

331

00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51948-0

1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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