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0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