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6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債 務 人 陳俊豪
陳奕安即陳長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俊豪於民國92年1 月至97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陳
奕安即陳長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8,457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俊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奕安即陳長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 │陳俊豪、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396% ││ │ 34,051元 │奕安即陳長│1月18日起 │ │ ││ │ │仁 │ │ │ │├──┼─────┼─────┼──────┼──────┼───────┤│ 002│新臺幣 │陳俊豪、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244,406元 │奕安即陳長│1月18日起 │ │ ││ │ │仁 │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 │陳俊豪、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051元 │奕安即陳長│2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仁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 │陳俊豪、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44,406元 │奕安即陳長│2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仁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