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72號案件,原定於112年7月28日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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