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
  訴訟代理人  蒲伯凱
         蔡志強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肆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甲○○、乙○○共同簽發,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付款地為彰化市○○路○段一九0─一號,面額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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