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癸字第5140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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