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3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科宏 被告 蔡明臻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3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83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上午11時3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陳科宏被告蔡明臻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科宏被告蔡明臻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元,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在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被告當庭向原告道歉,且執行完畢,原告同意撤回被告本院103年度審易字836第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科宏被告蔡明臻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