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3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00七號案件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5月30日以94年度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94年6月23日確定在案。詎其仍於緩刑期間之94年6月2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9月26日以94年度易字第1456號形式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4年10月27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及執行指揮書,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內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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