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債權人 張豈銘 債務人 廖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票號CH687226之本票載有到期日,債權人就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就票號CH687226之本票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108年10月14日│150,000元│108年11月1日│CH679681│├──┼────────────┼───────────┼───────────┼───────────┤│002│108年1月1日│180,000元│108年3月15日│CH687226│├──┼────────────┼───────────┼───────────┼───────────┤│003│108年6月2日│130,000元│108年7月1日│CH687229│├──┼────────────┼───────────┼───────────┼───────────┤│004│108年1月2日│130,000元│108年2月1日│CH687228│├──┼────────────┼───────────┼───────────┼───────────┤│005│108年1月6日│130,000元│108年2月1日│CH687227│└──┴────────────┴───────────┴───────────┴───────────┘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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