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591號

原告縱橫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振德

訴訟代理人 凌永鴻

被告崴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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