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建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2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所為刑事延長羈押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位所載「因強盜案件」及「109年度偵字第639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殺人案件」及「109年度偵緝字第1952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王鐵雄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