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0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6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