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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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梁真綸
梁乃元
王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梁真綸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梁乃元即 梁童梁滿堂 與王閤即 王麗芬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0,89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梁真綸自111年02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92,863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梁乃元即梁童即梁滿堂與王閤即王麗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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