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01號原告 莫傳輝 被告 蔡芬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戶籍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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